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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特殊事项收入(二)

来源:济南历城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4-04-02

   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准确确认应税收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申报缴纳应纳所得税额。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计入应税收入的情况,应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就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济南仁和会计历城校区小编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难以把握的计税收入特殊事项进行归纳,以期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

  应税收入性质的财政补贴

  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可能是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是应税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未就这部分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未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发生的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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